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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某与郭某某、黑龙江千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牡丹江市西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波,黑龙江公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牡丹江市阳明区。被申请人:黑龙江千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天安街58号。法定代表人:王鸿纯,该公司执行董事。二被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刚,黑龙江鼎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袁某某与被申请人郭某某、黑龙江千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袁某某于2018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黑龙江千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备案在张亮名下位于牡丹江市爱民区的房屋产籍进行轮候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袁某某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黑龙江千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备案在张亮名下位于牡丹江市爱民区的房屋产籍。案件申请费1870元,由申请人袁某某负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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