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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某与李某某、黑龙江千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牡丹江市江南。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被告:黑龙江千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天安街58号。法定代表人:王鸿纯,该公司总经理。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钢,黑龙江鼎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袁某某与被告李某某、黑龙江千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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