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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某与袁某、袁某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袁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本市。
委托代理人范莎,女,湖北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袁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本市。
被告袁某平(被告袁某之父),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本市。
被告陈志霞(被告袁某之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本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诉被告袁某、袁某平、陈志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某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周 峰 审 判 员  张桂生 人民陪审员  张炜明

书记员:程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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