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程,黑龙江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县。
原告袁某某与被告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9日立案。原告袁某某于2018年10月19日以双方自行达成协商,欠款已全部给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52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
审判员 袁春风
书记员:赵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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