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松滋市人,住湖北省松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映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松滋市人,住湖北省松滋市。与原告袁某某是姨表关系。
被告: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松滋市人,住湖北省松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为,湖北金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住湖北省汉川市。
原告袁某某与被告周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5日立案,原告袁某某于2018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对被告周某某、陈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722元,减半收取1861元,由原告袁某某承担。
审判长 张涛
审判员 李成钢
审判员 陈荣
书记员: 曾晓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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