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宏达,男,198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振朝,河北顺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元元,男,198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原告袁宏达与被告李元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袁宏达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宏达撤诉。
案件受理费1423元,减半收取计712元,由原告袁宏达负担。
审判员 杨建立
书记员:张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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