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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袁某某。委托代理人张艳霞,女,河北网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与被告马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之母患病在省城住院治疗,需被告进行护理,无法出庭。被告于2013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案延期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四、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员 郭彦州
书记员: 刘玉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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