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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航诉袁某某、袁京汉、袁坤霞堆放物倒塌致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袁某航
赵博超(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
赵志军(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
袁某某
袁京汉
袁坤霞

原告袁某航,男,住望都县。
法定代理人王瑞丽,女,住望都县,系原告袁某航母亲。
委托代理人赵博超,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志军,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某某,男,住望都县。
被告袁京汉,男,住湖北省武汉市。
被告袁坤霞,女,住湖北省武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航与被告袁某某、袁京汉、袁坤霞堆放物倒塌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某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44元,减半收取1,922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某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44元,减半收取1,92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霍震
审判员:刘响宇
审判员:沈巧瑞

书记员:牟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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