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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袁某
张伟(河北明宇律师事务所)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
康涛(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

原告:袁某。
委托代理人:张伟,河北明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高力斌。
委托代理人:康涛,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元由原告袁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元由原告袁某负担。

审判长:冯香暖

书记员:安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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