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某某,女。
原告:杜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李江,湖北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吴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杜开春,湖北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杜某某诉被告吴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某、杜某某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袁某某、杜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835元,依法减半收取1417.50元,由袁某某、杜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雷长远 审 判 员 周 钦 人民陪审员 吴述义
书记员:陈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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