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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某与宜昌当阳宾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袁某某
曹时明(湖北当阳正阳法律服务所)
宜昌当阳宾馆有限责任公司
周浩(湖北晨丰律师事务所)

原告袁某某,无业。
委托代理人曹时明(特别授权),当阳市正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宜昌当阳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当阳市玉阳城区环城东路。
法定代表人王瑞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浩(特别授权),湖北晨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诉被告宜昌当阳宾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某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宜昌当阳宾馆有限责任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对被告宜昌当阳宾馆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10元(原告袁某某已预交),由原告袁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袁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对被告宜昌当阳宾馆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10元(原告袁某某已预交),由原告袁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玉菊

书记员:张玉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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