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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与叶麒麟、李某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反诉被告):袁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桂慥亦(系原告袁某丈夫),住同原告袁某。
  被告(反诉原告):叶麒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反诉原告):李某月,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环,上海百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袁某诉被告叶麒麟、李某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龚燕敏

书记员:马建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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