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罗田县人,住罗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良,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
原告袁某某诉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9日立案。原告袁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袁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闵齐飞
书记员:袁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