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某
武娅娟(湖北三丰律师事务所)
朱某某
刘菊国
周善梅(湖北六里坪法律服务所)
原告:袁某某,女,生于1964年9月7日,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武娅娟,湖北三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朱某某,女,生于1950年1月4日,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菊国,女,生于1975年2月16日,汉族,农民。代理权限:一般代理,代领法律文书。
委托代理人:周善梅,湖北六里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代领法律文书。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诉被告朱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袁某某于2015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袁某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袁某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
审判长:徐媛媛
审判员:肖拥民
审判员:周献力
书记员:谈力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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