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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某与上海冉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高邮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正,江苏诺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冉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杨慧琴。
  第三人:邵洁,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光明村XXX号。
  第三人:樊坚云,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嘉定区马陆镇樊家村XX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与被告上海冉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邵洁、第三人樊坚云间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核实,原告在收到本案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本案应按原告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袁某某撤诉处理。
  
  
  

审判员:范培华

书记员:汪燕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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