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高邮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正,江苏诺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冉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杨慧琴。
第三人:邵洁,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光明村XXX号。
第三人:樊坚云,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嘉定区马陆镇樊家村XX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与被告上海冉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邵洁、第三人樊坚云间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核实,原告在收到本案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本案应按原告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袁某某撤诉处理。
审判员:范培华
书记员:汪燕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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