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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袁某某(又名袁站辉)。原告:李某某。以上二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玲,河北广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某。
袁某某、李某某与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原告袁某某、李某某于2018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袁某某、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袁某某、李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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