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行,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军校街4号。
法定代表人姚大鹏,行长。
委托代理人尤鸿雁,内蒙古绰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与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行银某某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某于2018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曲丽华
书记员: 顾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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