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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某与董某某、隆某某山口镇中华预制件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袁某某
袁宝峰
程纪双(河北南宫司法局便民法律服务所)
董某某
隆某某山口镇中华预制件厂
刘玉芳(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

原告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袁宝峰,系原告袁某某之子。
委托代理人程纪双,男,南宫市司法局便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董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隆某某山口镇中华预制件厂。
负责人李现民,男,系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刘玉芳,女,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诉被告董某某、隆某某山口镇中华预制件厂产品销售者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某因部分证据不足,表示待证据完善后另行起诉,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某某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袁某某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

审判长:孙保仲
审判员:贾文辉
审判员:宋永谦

书记员:李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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