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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宜昌中茶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袁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
委托代理人:谢东,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刘少熠,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宜昌中茶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湖北)自贸区宜昌片区生物产业园花溪路1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张德洪,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袁某于2018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宜昌中茶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2990万元的限额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袁某以其名下位于宜昌市隆康路20-1号产权证号为宜市房权证伍家区字第××号项下的房产,担保人张雪瑞以其名下位于宜昌市沿江大道188号产权证号为宜市房权证伍家区字第××号及0419689号项下的两套房产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袁某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宜昌中茶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2990万元的限额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二、查封袁某名下位于宜昌市隆康路20-1号产权证号为宜市房权证伍家区字第××号项下的房产一套;
三、查封张雪瑞名下位于宜昌市沿江大道188号产权证号为宜市房权证伍家区字第××号及0419689号项下的房产两套。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袁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黄冬仙

书记员: 赵雯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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