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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委托代理人孙某某诉赵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袁某
孙某某(河北张凤阁律师事务所)
赵某某
刘某某

原告袁某。
原告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河北张凤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
被告刘某某。系被告赵某某丈夫。
原告袁某诉被告赵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某某、刘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于2013年12月25日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向二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但二被告未答辩,亦未到庭应诉。
经审理查明,被告赵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系夫妻关系。被告赵某某因需资金,向原告借款11万元,借期2个月,月息4500元。原告于2011年9月29日通过银行转款99320元和给付现金10680元,共计11万元。但到期后,被告赵某某除给付原告利息1200元外,剩余借款11万元及利息至今未还。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本案中,被告赵某某收到原告11万元后,偿还了1200元利息,剩余本金11万元及利息未偿还,并打有收据返还本金和利息,虽收据上盖有北京三赢特约代理店,SY:00182的印章,但被告赵某某系该店的店长,是经营者,系个体经营性质,并且被告赵某某与三赢公司签订的合同也证实,三赢公司并未授权被告赵某某从事向原告借款,并返还利息的经营活动,被告赵某某借款行为系个人行为,符合借贷关系。因被告赵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系夫妻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被告赵某某、刘某某应承担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责任,故对原告的诉请予以支持。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九十条  、第一百零六条  第一款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某某、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袁某借款11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自2011年10月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扣除已给付的1200元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付)。
案件受理费2500元,诉讼保全费1270元,合计3770元,由被告赵某某负担。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本案中,被告赵某某收到原告11万元后,偿还了1200元利息,剩余本金11万元及利息未偿还,并打有收据返还本金和利息,虽收据上盖有北京三赢特约代理店,SY:00182的印章,但被告赵某某系该店的店长,是经营者,系个体经营性质,并且被告赵某某与三赢公司签订的合同也证实,三赢公司并未授权被告赵某某从事向原告借款,并返还利息的经营活动,被告赵某某借款行为系个人行为,符合借贷关系。因被告赵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系夫妻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被告赵某某、刘某某应承担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责任,故对原告的诉请予以支持。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九十条  、第一百零六条  第一款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某某、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袁某借款11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自2011年10月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扣除已给付的1200元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付)。
案件受理费2500元,诉讼保全费1270元,合计3770元,由被告赵某某负担。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判长:扈朝杰
审判员:段红祥
审判员:申素霞

书记员:窦娜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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