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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金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袁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民族,现住曲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耀山,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县城静文路。负责人:高健,系公司经理。被告: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民族,现住天津市西青区。被告:刘梦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民族,现住曲周县。

袁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天津市分公司、金某某、刘梦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3日立案。原告袁某某于2018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向东

书记员:曲伟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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