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某
穆道明(黑龙江沈宗铉律师事务所)
陈某某
孙国江(友谊县兴隆镇法律服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穆道明,黑龙江沈宗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孙国江,友谊县兴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袁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陈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不服友谊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2016)黑0522民初5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审判程序严重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 第(一)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友谊县人民法院(2016)黑05初第2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友谊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袁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89.00元予以退回。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审判程序严重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 第(一)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友谊县人民法院(2016)黑05初第2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友谊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袁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89.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祝玉付
书记员: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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