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袁某姣、刘某定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袁某姣,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无业,住武汉市洪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汉生,湖北奇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湖北奇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其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4291968********,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住潜江市杨市办事处黄脑村*组。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某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住武汉市洪山区。一审被告:刘朋(曾用名刘鹏),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住潜江市,系刘某定之子。一审第三人:邱磊,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住潜江市。

再审申请人袁某姣因与被申请人黄其新、刘某定,一审被告刘朋,一审第三人邱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鄂96民终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袁某姣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