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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某与杨某某、建始县业州镇增房权房产中介服务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袁某某,女,生于1975年2月2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无业,住本县,
委托代理人朱艳,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女,生于1963年11月28日,土家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本县,
被告
建始县业州镇增房权房产中介服务部。
经营者曾凡权,男,生于1976年3月11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个体工商户,住本县,
委托代理人王永清,
湖北信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始县支行。
负责人李卫平,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陆学宇,该行客户部经理。
第三人秦信凡,男,生于1956年7月13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农民,住本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诉被告杨某某、
建始县业州镇增房权房产中介服务部、第三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始县支行、第三人秦信凡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某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

审判长 尹道荣
代理审判员 王蝶
代理审判员 魏玮

书记员: 余诗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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