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京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韬,湖北京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京山县。
原告袁某某与被告田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原告袁某某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7355元,减半收取867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3678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
审判长 李吉平
人民陪审员 张光华
人民陪审员 李登建
书记员: 王一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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