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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某与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袁某某
李作平
李某某
安锡文(黑龙江广福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袁某某,现住庆安县。
委托代理人李作平,现住庆安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李某某,现住庆安县。
委托代理人安锡文,黑龙江广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某某、上诉人袁某某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庆安县人民法院(2015)庆法商初字第3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安锡文,上诉人袁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作平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庆安县人民法院(2015)庆法商初字第37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庆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庆安县人民法院(2015)庆法商初字第37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庆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孟庆波

书记员:郭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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