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广平县。
被告:代某丞,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广平县。
委托代理人:韩卫,河北当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袁某某与代某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0日立案。原告袁某某于2018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焦丽昉
书记员: 韩娇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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