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某
刘华英(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
张照(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
刘某
刘某
刘某
周某
陈兴华
原告袁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华英、张照,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
被告刘某,
被告刘某,
被告周某,
被告陈兴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诉刘某、刘某、刘某、周某、陈兴华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某于2014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袁某某自愿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减半收取2904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袁某某自愿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减半收取2904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
审判长:袁明
审判员:李明军
审判员:宋十军
书记员:刘俊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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