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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某与鑫蕊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袁某某
李华(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
宜昌鑫蕊矿业有限公司

原告袁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华,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昌鑫蕊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蕊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启鑫,鑫蕊公司经理。
原告袁某某诉被告鑫蕊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26日诉至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袁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袁某某撤回对被告宜昌鑫蕊矿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的诉讼费用减半收取1977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

经审查,原告袁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袁某某撤回对被告宜昌鑫蕊矿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的诉讼费用减半收取1977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

审判长:易仁竹

书记员:舒邦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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