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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某与张某、张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年华,上海张年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
  被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
  原告袁某某被告张某、张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两被告住所不明,需以公告方式向两被告送达包括开庭传票在内的有关诉讼文书,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曹爱珍

书记员:孙佑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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