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某
赵一民(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
河北锦泰达化工有限公司
李士杰
李锋(河北国澳律师事务所)
原告袁某某,务农。
委托代理人赵一民,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锦泰达化工有限公司,地址:新乐市化工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江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士杰,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李锋,河北国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袁某某与被告河北锦泰达化工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在赞皇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被告提出管辖异议,案件移送至新乐市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后,与原告河北锦泰达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石家庄市丰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袁某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并案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4月7日,原、被告达成协议,原告为被告运输普通化工产品,运费为每吨220元,发货地为被告仓库,目的地为内蒙古乌海市的内蒙古腾龙生物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原告按照约定为被告运输货物,于2015年4月7日途经赞皇县见守村时发生燃烧,火灾发生后,原告及时和被告联系,灭火方法,被告才告知运输货物为多聚甲醛,系易燃物。
该火灾使原告的冀A×××××解放牌半挂车烧毁,冀A×××××大众速腾、冀A×××××面包车部分烧毁,统一润滑油门市广告牌及空调室外机烧毁,此事故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达196973元。
原告认为因被告的货物系易燃品,被告应按规定对该运输品妥善包装,作出危险物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该物品的性质和防范措施告知原告,被告未履行告知义务,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全部原因,因此,被告应当承担赔偿义务。
被告在庭审中辩称,现场可以证实被告锦泰达公司的货物并没有发生燃烧现象,而原告方车辆几乎全部烧毁;如果被告所托运的货物是原告所陈述的易燃危险品,那么燃烧事故时首先应当是货物着火,而不应该是车辆全部烧毁。
同时,根据赞皇县消防大队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可以证实,本案火灾发生的原因不详,没有确切原因。
因此,原告车辆烧毁损失情况和被告托运的货物没有因果关系。
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对本案运输车辆的起火事故,赞皇县公安消防大队有火灾事故认定,无论从起火部位,还是对起火原因的分析,不能证明该起火灾事故是由于原告托运的货物及包装、标识不符合要求引起,原告损失和被告托运货物及包装、标识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而且,按照一般常识,如果火灾是运输货物所致,那么,首先燃烧的是货物本身,但本院勘验照片显示货物绝大部分还在,货物包装破损但不是燃烧剩余物。
原告运输的货物多聚甲醛系易燃固体,常温下性质稳定,自燃温度300°C,闪点70°C,受热时立即释放甲醛气体。
而甲醛的物理特性是能燃烧,但着火点为300°C。
从当地的气候条件分析,最高气温一般不超过40°C,远没有达到甲醛燃烧的温度条件。
原告袁某某提出多聚甲醛属易燃腐蚀品被告未履行告知义务,损失是被告的过错造成,原告袁某某没有证据证明车辆烧毁是托运货物引起的,且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所托运的货物属应告知的危险物品,故要求被告赔偿的主张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 ,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袁某某要求被告河北锦泰达化工有限公司赔偿损失196973元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50元,评估费9800元,合计14850元,由原告袁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5050元,或提交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缴费收据复印件(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
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对本案运输车辆的起火事故,赞皇县公安消防大队有火灾事故认定,无论从起火部位,还是对起火原因的分析,不能证明该起火灾事故是由于原告托运的货物及包装、标识不符合要求引起,原告损失和被告托运货物及包装、标识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而且,按照一般常识,如果火灾是运输货物所致,那么,首先燃烧的是货物本身,但本院勘验照片显示货物绝大部分还在,货物包装破损但不是燃烧剩余物。
原告运输的货物多聚甲醛系易燃固体,常温下性质稳定,自燃温度300°C,闪点70°C,受热时立即释放甲醛气体。
而甲醛的物理特性是能燃烧,但着火点为300°C。
从当地的气候条件分析,最高气温一般不超过40°C,远没有达到甲醛燃烧的温度条件。
原告袁某某提出多聚甲醛属易燃腐蚀品被告未履行告知义务,损失是被告的过错造成,原告袁某某没有证据证明车辆烧毁是托运货物引起的,且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所托运的货物属应告知的危险物品,故要求被告赔偿的主张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 ,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袁某某要求被告河北锦泰达化工有限公司赔偿损失196973元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50元,评估费9800元,合计14850元,由原告袁某某承担。
审判长:康占义
审判员:齐丽霞
审判员:王书刚
书记员:刘军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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