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仙桃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秋林(系袁某某之父),住湖北省仙桃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华平,湖北鹰之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武汉博锐思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
上诉人袁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6)鄂9004民初1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袁某某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袁某某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程身龙
审判员 颜鹏
审判员 苏哲
书记员: 曹志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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