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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与罗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袁某
陈杰(湖北同进律师事务所)
罗某某
万明龙(湖北京中金律师事务所)

原告袁某。
委托代理人陈杰,湖北同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罗某某,钟祥市人,住湖北省钟祥市皇城门小巷,系钟祥市财政局工作人员,公民身份号码:xxxx。
委托代理人万明龙,湖北京中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袁某与被告罗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1日立案后,在答辩期间,被告罗某某对管辖权提出异议,2012年11月29日,本院依法作出(2012)鄂京山屈民初字第00090号民事裁定书,驳回被告罗某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告罗某某不服本院裁定,提出上诉后,2013年1月23日,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鄂荆门民立终字第00009号民事裁定书,驳回被告罗某某上诉,维持原裁定,嗣后,因原告袁某涉嫌诈骗罪,荆门市公安局屈家岭分局于2013年4月20日立案受理,本院于2013年4月24日作出(2012)鄂京山屈民初字第00090-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中止诉讼。
现原告袁某于2014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罗某某位于荆门市屈家岭管理区金岭龙城小区第主入口1单元101、102、103、104、105、106至107、201号房屋予以查封,并已提供牌号为鄂HOO146的一辆小型越野客车、荆门市房权证掇刀区字第00074717-1/2号及荆门市房权证掇刀区字第00074717-2/2号房屋所有权证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袁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罗某某选择银行按揭的方式付款购买的位于荆门市屈家岭管理区金岭龙城小区第主入口1单元101、102、103、104、105、106号房屋。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认为:原告袁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罗某某选择银行按揭的方式付款购买的位于荆门市屈家岭管理区金岭龙城小区第主入口1单元101、102、103、104、105、106号房屋。

审判长:毛晓玲

书记员:郭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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