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刘兵,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石首市。委托代理人:易先凯,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袁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石首市。被申请人:曾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石首市。刘兵与袁某、曾某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依法作出(2017)鄂1081民初937号民事裁定,将被申请人袁某、曾某的银行存款400万元予以冻结或将被申请人袁某名下位于广东省河源市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XX)予以查封。刘兵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刘兵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袁某、曾某2129431.79元银行存款的冻结及对被申请人袁某名下位于广东省河源市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XX)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益民
书记员:郑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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