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馆陶县馆陶镇车疃村人,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跃,河北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石北路368号金石工业园创新大厦一层西侧。
主要负责人:田浩,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馆陶县徐村乡马头中村人,住。
原告袁某某与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郜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袁某某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
审判员 郭海芬
书记员:平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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