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国宝,上海市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还珺尧,上海市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陆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进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纪某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吴进平。
上诉人袁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陆某某、吴进平、上海纪某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符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0民初209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袁某某上诉请求:被上诉人因其作为股东的公司经济周转紧张,从而向上诉人等众人提出借款并同意承担利息。在其最终不能按约定归还借款后,上诉人等众人即向法院提起诉讼,大部分案件已经得到调解。本案当事人也愿意调解,故一审法院驳回起诉不当。
陆某某、吴进平、上海纪某实业有限公司未作书面答辩。
袁某某向一审法院诉称,陆某某、吴进平系夫妻,陆某某、吴进平因公司经营向其陆续借款。截至2018年12月6日,陆某某向袁某某出具了94,000元的借条,并承诺2018年12月28日开始每月归还1万元至全部还清止。嗣后,陆某某只归还了940元。袁某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陆某某、吴进平、上海纪某实业有限公司辩称,确实双方有借贷关系,同意还款。但对于借款本金有异议,借款是9万元,当场已归还了14,000元(预先扣除利息),本金应是76,000元。8月份又归还了940元,还欠75,060元本金,现不同意承担律师费,认为没有法律依据,且收费过高。
审理中,袁某某对于陆某某、吴进平、上海纪某实业有限公司抗辩的每次借款返利一节事实予以了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案件事实本身涉嫌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根据现查明的事实,陆某某、吴进平、上海纪某实业有限公司向多人借款并给以高额返利,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现已由有关部门进行处理中。
一审法院裁定如下:驳回袁某某的起诉,本案移送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处理。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根据本案查明事实及当事人陈述,陆某某、吴进平、上海纪某实业有限公司向多人借款并给以高额返利,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袁某某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维持。袁某某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邬 梅
书记员:张志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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