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炯骅,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群,上海博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政洁,上海博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与被告王某某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原告预付),由原告负担。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850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共计人民币64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倪文青
书记员:陈 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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