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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某与安能(屈某某)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袁某某。
委托代理人郑林,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安能(屈某某)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住所:荆门市屈某某管理区工业园区,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王楠,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因被申请人安能(屈某某)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拖欠其燃料款326668.85元,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安能(屈某某)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5万元。申请人袁某某为了提供财产保全担保,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投保了35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根据袁某某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出具保单保函。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袁某某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部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能(屈某某)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在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的存款人民币35万元,账号为42×××00。
申请人袁某某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罗 勇

书记员:潘庆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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