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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某与武汉长江工商学院、武汉弘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武汉中东磷业有限公司员工,住武汉市新洲区。
委托代理人:彭晓红,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长江工商学院,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黄家湖西路三号。
法定代表人:彭春秀,系该学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逢曼、谢勇俊,湖北珞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弘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黄家湖大学城。
法定代表人:彭春秀,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逢曼、谢勇俊,湖北珞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与被告武汉长江工商学院、武汉弘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某于2012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本院免予收取。

审判员 马晖

书记员: 戴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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