衣财
明光辉(黑龙江明铭律师事务所)
胡某某
王革(黑龙江蓝舸律师事务所)
胡某某
高玉敏
上诉人(原审原告)衣财,住绥棱县。
委托代理人明光辉,黑龙江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某某,户籍地绥棱县,现住绥棱县。
委托代理人王革,黑龙江蓝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某某,住绥棱县。
原审第三人高玉敏,户籍地绥棱县,现住绥棱县。
上诉人衣财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绥棱县人民法院(2014)棱法民长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5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衣财委托代理人明光辉、被上诉人胡某某委托代理人王革、被上诉人胡某某、原审第三人高玉敏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案件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绥棱县人民法院(2014)棱法民长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绥棱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案件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绥棱县人民法院(2014)棱法民长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绥棱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姜再民
审判员:赵明
审判员:杨晓涵
书记员:赵哲媛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