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衣红彬。
委托代理人徐君,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史某某。
被告田淑英。
本院在审理原告衣红彬诉被告史某某、田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衣红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衣红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4150元,由原告衣红彬负担。
审 判 长 于红凤 代理审判员 苏 刚 人民陪审员 张喜梅
书记员:李凤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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