衣红彬
徐君(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
衣红彬诉称
借款50万元
出具了借条
的合法权益
借款
单开明
未能偿还
偿还
原告衣红彬,住涿州市。
委托代理人徐君,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单开明,住涿州市。
原告衣红彬诉称,2014年1月26日,
被告向
原告借款50万元,借款期限约定五个月,并给
原告出具了借条,到期后,
被告未能偿还,为维护
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请判令
被告偿还
原告借款。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经我院多次联系均未能找到被告单开明,原告又不能提供其他联系方式,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二)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衣红彬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经我院多次联系均未能找到被告单开明,原告又不能提供其他联系方式,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二)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衣红彬的起诉。
审判长:刘芳
书记员:李凤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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