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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淼与衣卫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衣淼,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
委托代理人张涛,黑龙江日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衣卫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跃进农场职员。

原告衣淼与被告衣卫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衣淼委托代理人张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衣卫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与原告系父子关系,2001年9月26日原告母亲与被告在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原告当时9岁归母亲抚养,2009年原告出资购买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迎宾小区406栋2单元1层1号房屋,后房产证丢失,原告于2013年5月30日补办了房屋产权证,现原告要出卖此房,但被告一直在该房屋居住,不配合腾房,导致原告无法出售该房屋。故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从哈尔滨市道里区迎宾小区406栋2单元1层1号房屋内迁出。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成立,在举证期内向本院提供并当庭出示诉争房屋房产证。证明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迎宾小区406栋2单元1层1号房屋所有权人为原告。
被告未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根据原告当庭陈述及对原告提供证据的分析认定,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被告与原告系父子关系。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迎宾小区406栋2单元1层1号房屋(哈房权证里字第1301033089号)权属证书于2009年登记在原告衣淼名下,从2009年始被告衣卫某在该房屋居住生活至今。
另查明,2011年3月29日,原告衣淼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衣卫某从诉争房屋迁出,2011年5月31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一、原告衣淼、被告衣卫某以55万元为最低价格,共同出售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迎宾小区406栋2单元1层1号房屋,出售该房屋的期限为2011年6月1日至2011年9月1日;二、上述房屋售出后扣除税费及房屋贷款,剩余的房款原告衣淼、被告衣卫某各分得一半”。调解书下发前原告提出异议,双方未达成和解。2011年6月16日,原告衣淼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父母养育子女,子女照顾父母均系法定义务。本案中,原告虽为诉争房屋产权证记载的所有权人,但被告与原告系父子关系,在被告患病期间原告作为子女有义务对其进行照顾,且被告患有脑梗亦无其他住房,不具有迁出条件,如强行将被告从诉争房屋迁出,即剥夺了被告的生存权。故原告要求被告从哈尔滨市道里区迎宾小区406栋2单元1层1号房屋内迁出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衣淼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衣淼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志高
代理审判员 金鹏
代理审判员 杨福祥

书记员: 王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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