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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某与田某某、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衣某。
委托代理人刘知行,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某某。
委托代理人客志国,河北若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少辉,河北正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衣某与被告田某某、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衣某委托代理人刘知行,被告田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客志国,被告吕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刘少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依法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衣某对于其主张的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借条一张,内容为“借条,今借到衣亘人民币现金肆拾万元整(400000.00),借款人:田某某,2014年元月13号,身份证:××,手机:133××××6666”,并未能提交证据证实借条中的衣亘系原告本人。
以上事实有起诉状、身份证明、借条及庭审笔录等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衣某对于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实,现原告所提交的借条与原告本人的姓名不符,且未能提交证据证实借条中的衣亘系原告本人,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衣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750元,保全费2670元,均由原告衣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邵罗侠 代理审判员  夏 岩 人民陪审员  张云海

书记员:张倩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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