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衡阳市南方互感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
法定代表人:陈祖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震霆,湖南湘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郑建华。
原告衡阳市南方互感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衡阳市南方互感器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阳市南方互感器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聂 平
书记员:杨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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