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衡水鹏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故城县青罕镇裴庄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6347576789X
法定代表人:张振庄,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生,河北广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纳某某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住山东省德州市乐陵市市中街道办事处小王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张文林,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衡水鹏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纳某某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衡水鹏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纳某某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衡水鹏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以其名下车牌号为冀T×××××小型轿车一辆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且对方当事人已经提供了担保财产,可以裁定进行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纳某某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
二、查封衡水鹏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冀T×××××小型轿车一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魏全良
书记员: 陈荣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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