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金菱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林润芝
安平县广某某丝网有限公司
牛聚强(河北牛聚强律师事务所)
原告:衡水金菱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广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润芝,公司企业法律顾问。
被告:安平县广某某丝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志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牛聚强,河北牛聚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金菱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平县广某某丝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水金菱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0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水金菱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娜
审判员:冯香暖
审判员:王胡佳
书记员:安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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