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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路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衡水众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衡水路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刘勇进(河北志安邦律师事务所)
衡水众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李会友(河北理源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衡水路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大庆路88号。
法定代表人:黄立国,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勇进,河北志安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衡水众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人民西路602号。
法定代表人:张世忠,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会友,河北理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衡水路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衡水众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09)衡桃民二初字第2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衡水路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勇进、被上诉人衡水众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会友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09)衡桃民二初字第27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09)衡桃民二初字第27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付圣云
审判员:杨建一
审判员:王江丰

书记员:徐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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