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衡水贵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枣强县建设南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陈茂,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平,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故城县饶阳店镇北马后村159号,现住址。
被告:雷万华,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故城县饶阳店镇北马后村159号,现住址。
被告:赵保杰,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枣强县大营镇前艾庄村57号,现住址。
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贵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某、雷万华、赵保杰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赵保杰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水贵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赵保杰的起诉。
审 判 长 宋宝青 审 判 员 杜金荣 人民陪审员 于文宁
书记员:张广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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