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衡东汽贸有限公司
李东华(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
梁某某
王某某
杨琴琴(河北理源律师事务所)
原告:衡水衡东汽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衡德路2369号东楼。
法定代表人:巩东升,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东华,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邑县。
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邑县。
委托代理人:杨琴琴,河北理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衡水衡东汽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梁某某、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6日诉来本院,2017年3月2日原告衡水衡东汽贸有限公司以原告与二被告之间的纠纷已经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衡水衡东汽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水衡东汽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68元减半收取2534元,由原告衡水衡东汽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衡水衡东汽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水衡东汽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68元减半收取2534元,由原告衡水衡东汽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付俊领
书记员:李文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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